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所有权,要坚持生态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在林业资源生态化、价值化、产业化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集体林是广大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中办国办正式发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集体林权改革下一步目标,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端于本世纪初的福建,此后陆续在江西、重庆等地开展探索。经过多年持续推进,相关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激发了集体林权的经营活力,特别是在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以及农户收益权分配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众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组数据颇有说服力。我国已确权集体林地面积达27.05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3.5%。全国集体林有林地面积较林改前增加了近4亿亩,森林蓄积量由46亿立方米增加到84.6亿立方米,净增38.6亿立方米。据统计,我国集体林涉及1亿多农户,近5亿农村人口,集体林业年均吸纳就业人数约3400万人。林改不仅带来了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也促进了林区发展条件的大幅改善。
从整体看,集体林权改革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距离改革目标还有差距,林地资源碎片化、集体林综合效益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森林作为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的“四库”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此,《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所有权。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确保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与此同时,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在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生态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是林权改革的前提。过去,林木采伐是被严格限制的。此次《方案》在森林经营特别是森林资源利用方面作出较大突破,强调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这些改革举措将有助于提高森林质量,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提升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集体林权改革,农民是主体。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分区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一言堂,确保改革方向不偏步伐不乱,真正让“树定根”“人定心”。要坚定不移践行“两山”理念,盘活优化集体林地资源,把“闲资源”变成“活资产”,在林业资源生态化、价值化、产业化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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