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销售上海市宝山区张淼街道委托的蔬菜等防疫和生活保障物资相关物资由政府采购或外省市政府捐赠,总价值13000余元
保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用于防疫和生活保障的特定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生活物资保障困难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为谋取私利,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倒卖防疫和生活保障物资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防疫供应保障的完整性,也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影响了防疫物资的正常管理其犯罪行为的恶劣影响,加重了基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压力,损害了基层组织的公信力,伤害了社会各界支持上海防疫工作的感情
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宝山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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