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7月起,我市对单位参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缓缴3个月的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学会,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中小企业缓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不影响本企业参保人员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并量力而行,确保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缓缴期内,中小企业应当正常申报职工医疗保险费信息,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参保人员离职,申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的,由企业为已缴费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注销的,延期付款应当在注销前支付企业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6月支付到位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已全面推行免申请,享待遇经办模式,无需申请缓缴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从8月起可享受3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递延,也可申请退还7月份的缴费,递延属于7月份的单位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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