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135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35元,共计21,6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本次自行分红的股东为徐辉和安徽陈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3.扣税说明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如果持有期内(即, 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135元, 公司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现金分红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5元公司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纳税,持有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暂时减少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215元
对于限售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215元相关股东认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21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现金分红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其股份的股东,其现金分红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为税后每股0.121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0.13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安徽陈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安徽陈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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