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3-02-09 08:24 来源:证券时报   阅读量:103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46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117,161,1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46元,共计973,894,113.36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股的股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委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登记,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珠海法华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法华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华金证券—珠海法华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华金证券容晖31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分红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按照股份实际转让时的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证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代扣税款的,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将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证上海分公司中证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公司,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每股现金红利0.414元此类股东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收入,可按规定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沪股通)投资于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证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10%的税率缴纳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宜。

部门:珠海法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楼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特此公告。

珠海法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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